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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235357号“BOSE D&M”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45461号
2022-11-15 00:00:00.0
异议人:博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诺创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博士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诺创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3期《商标公告》第57235357号“BOSE D&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OSE D&M”指定使用于第9类“眼镜;电池”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557509A号“BOSE”商标,在先注册的第6227010号、第28168298号、第44012210号“BOSE”商标、在先申请的第55954839号“BOSE”等商标核定或指定使用在第9类“放大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无线电设备”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BOSE”,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特定联系,进而造成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BOSE”商标为“扬声器”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235357号“BOSE D&M”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诺创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博士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诺创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3期《商标公告》第57235357号“BOSE D&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OSE D&M”指定使用于第9类“眼镜;电池”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557509A号“BOSE”商标,在先注册的第6227010号、第28168298号、第44012210号“BOSE”商标、在先申请的第55954839号“BOSE”等商标核定或指定使用在第9类“放大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无线电设备”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BOSE”,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特定联系,进而造成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BOSE”商标为“扬声器”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235357号“BOSE D&M”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