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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133121号“熙上生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52509号
2021-09-14 00:00:00.0
申请人:苏州市腾辉家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133121号“熙上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70258号“熙上CICI CHEU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270243号“熙上CICI CHEU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上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产生一定的知名度,并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熙上生活”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中的文字部分“熙上”,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软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皮垫”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133121号“熙上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70258号“熙上CICI CHEU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270243号“熙上CICI CHEU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上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产生一定的知名度,并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熙上生活”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中的文字部分“熙上”,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软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皮垫”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