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29534687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26767号
2020-03-18 00:00:00.0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狮市金海龙饰品店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狮市金海龙饰品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0期《商标公告》第2953468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童装;体操服;围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337号“骆驼及图”、第3539692号“CAMELCR及图”、第3622205号“图形”、第4919880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足球鞋;鞋;袜;领带;腰带;帽”等。双方商标使用商品具有相同的功能用途,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和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并经我局查明,被异议人及其个体经营者刘宏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申请注册商标一千余件,其中不乏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且已有多家企业对其初步审定并公告的190余件商标提出异议。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抄袭、摹仿异议人商标的主观意图,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534687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狮市金海龙饰品店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狮市金海龙饰品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0期《商标公告》第2953468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童装;体操服;围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337号“骆驼及图”、第3539692号“CAMELCR及图”、第3622205号“图形”、第4919880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足球鞋;鞋;袜;领带;腰带;帽”等。双方商标使用商品具有相同的功能用途,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和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并经我局查明,被异议人及其个体经营者刘宏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申请注册商标一千余件,其中不乏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且已有多家企业对其初步审定并公告的190余件商标提出异议。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抄袭、摹仿异议人商标的主观意图,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534687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