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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160703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47373号
2022-08-04 00:00:00.0
申请人:凯克零排放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070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类第8844444号图形商标、第567187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第25类第11607758号图形商标、第985563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有效期至2022年1月27日,其注册人未在法定期内申请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了专用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构图要素和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第9类指定使用的应用软件、太阳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第25类指定使用的衬衫、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领带、服装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070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类第8844444号图形商标、第567187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第25类第11607758号图形商标、第985563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有效期至2022年1月27日,其注册人未在法定期内申请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了专用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构图要素和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第9类指定使用的应用软件、太阳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第25类指定使用的衬衫、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领带、服装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