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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420150号“匠心真优美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55401号
2018-12-28 00:00:00.0
申请人:广东真优美景观照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420150号“匠心真优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902004号“匠心INGENU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6017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36564号“优美CONCINN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办公室环境及宣传物料;
2、参加展会图片;
3、合同及发票。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匠心真优美”及图形组成,其文字识别部分与图形部分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文字识别部分及图形部分在文字构成、构图元素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热风烘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加热装置、灯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三件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420150号“匠心真优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902004号“匠心INGENU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6017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36564号“优美CONCINN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办公室环境及宣传物料;
2、参加展会图片;
3、合同及发票。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匠心真优美”及图形组成,其文字识别部分与图形部分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文字识别部分及图形部分在文字构成、构图元素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热风烘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加热装置、灯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三件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