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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64036号“APACH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96016号
2018-06-04 00:00:00.0
申请人:上海美安护理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64036号“APACH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0047556号“Jistudio及图”商标、第14873629号图形商标、第18975894号“Feather light及图”商标整体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64036号“APACH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0047556号“Jistudio及图”商标、第14873629号图形商标、第18975894号“Feather light及图”商标整体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