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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857133号“一品湘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34570号
2024-05-29 00:00:00.0
申请人:湖南省南方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卓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857133号“一品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3702号“一品香及图”商标、第3369098号“一品香”商标、第6006894号“一品乡YIPINXIANG及图”商标、第7213477号“一品香”商标、第10511602号“一品香及图”商标、第20313709号“一品郷”、第32982697号“一品湘滋味”商标、第69851263号“一品湘味”商标、第65176806号“一品味湘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构成、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申请商标在第29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止于2024年1月13日,现处于宽展期内。引证商标八在驳回复审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现处于诉讼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一品湘及图”与引证商标二“一品香”、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文字“一品乡”、引证商标四“一品香”、引证商标五的显著识别文字“一品香”、引证商标六“一品郷”、引证商标七“一品湘滋味”、引证商标九“一品味湘堂”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水果蜜饯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七、九核定使用的猪肉、干枣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七、九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一、八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卓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857133号“一品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3702号“一品香及图”商标、第3369098号“一品香”商标、第6006894号“一品乡YIPINXIANG及图”商标、第7213477号“一品香”商标、第10511602号“一品香及图”商标、第20313709号“一品郷”、第32982697号“一品湘滋味”商标、第69851263号“一品湘味”商标、第65176806号“一品味湘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构成、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申请商标在第29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止于2024年1月13日,现处于宽展期内。引证商标八在驳回复审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现处于诉讼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一品湘及图”与引证商标二“一品香”、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文字“一品乡”、引证商标四“一品香”、引证商标五的显著识别文字“一品香”、引证商标六“一品郷”、引证商标七“一品湘滋味”、引证商标九“一品味湘堂”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水果蜜饯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七、九核定使用的猪肉、干枣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七、九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一、八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