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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920254号“老润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16571号
2022-09-28 00:00:00.0
申请人:上海之境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20254号“老润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企业系列商标,申请人已在40类成功注册了与申请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8276号“老凤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08263号“老凤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321429号“老凤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321430号“老凤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023562号“老凤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023590号“老凤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代表含义、外观设计等方面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指定使用的商品差异显著。此外,已有类似结构的商标核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老润祥”珠宝活动记录、店铺租赁协议、销售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珠宝首饰、宝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老润祥”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老凤祥”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是申请商标准予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20254号“老润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企业系列商标,申请人已在40类成功注册了与申请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8276号“老凤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08263号“老凤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321429号“老凤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321430号“老凤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023562号“老凤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023590号“老凤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代表含义、外观设计等方面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指定使用的商品差异显著。此外,已有类似结构的商标核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老润祥”珠宝活动记录、店铺租赁协议、销售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珠宝首饰、宝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老润祥”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老凤祥”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是申请商标准予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