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44915985号“HOUSESUPERMA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29230号
2021-10-19 00:00:00.0
异议人:DC科米克斯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七点建材有限公司
异议人DC科米克斯合伙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七点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1期《商标公告》第44915985号“HOUSESUPERM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OUSESUPERMAN”指定用于第3类“干洗剂;去污剂;家用除水垢剂;清洁制剂;厕所清洗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23249号“超人SUPERMAN S及图”商标,第23743049号“SUPERMAN及图”等商标核定用于第3类“肥皂;非医用沐浴盐;香波;金刚砂”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请求对其使用在“录像带发行”等服务上的第1984475号“超人SUPERMAN S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该项请求,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品化权益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915985号“HOUSESUPERMA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七点建材有限公司
异议人DC科米克斯合伙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七点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1期《商标公告》第44915985号“HOUSESUPERM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OUSESUPERMAN”指定用于第3类“干洗剂;去污剂;家用除水垢剂;清洁制剂;厕所清洗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23249号“超人SUPERMAN S及图”商标,第23743049号“SUPERMAN及图”等商标核定用于第3类“肥皂;非医用沐浴盐;香波;金刚砂”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请求对其使用在“录像带发行”等服务上的第1984475号“超人SUPERMAN S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该项请求,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品化权益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915985号“HOUSESUPERMA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