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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769358号“A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52878号
2020-05-25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0769358 |
异议人:特许零售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木戈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特许零售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木戈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8期《商标公告》第30769358号“A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E”指定使用于第3类“清洁制剂;牙膏”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093827号、第18421137号“A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空气芳香剂”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059565号“A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清洁制剂;牙膏”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其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的第3632152号、第3637793号、第3637794号、第6913652号、第12059399号、第909418号、第G626640号等AE系列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对其驰名商标的复制与模仿,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的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769358号“A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木戈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特许零售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木戈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8期《商标公告》第30769358号“A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E”指定使用于第3类“清洁制剂;牙膏”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093827号、第18421137号“A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空气芳香剂”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059565号“A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清洁制剂;牙膏”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其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的第3632152号、第3637793号、第3637794号、第6913652号、第12059399号、第909418号、第G626640号等AE系列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对其驰名商标的复制与模仿,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的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769358号“A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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