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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524802号“纽士顿NIUSHIDU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35345号
2021-05-24 00:00:00.0
申请人:韩文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524802号“纽士顿NIUSHID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51648号“钮士顿NIUSTON”商标、第4291728号图形商标、第10820453号图形商标、第9652012号“STEADYDIADE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店铺照片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11月20日,已过续展宽展期未申请续展,现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失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表达含义、予消费者整体印象均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524802号“纽士顿NIUSHID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51648号“钮士顿NIUSTON”商标、第4291728号图形商标、第10820453号图形商标、第9652012号“STEADYDIADE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店铺照片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11月20日,已过续展宽展期未申请续展,现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失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表达含义、予消费者整体印象均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