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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012707号“真思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55311号
2021-09-15 00:00:00.0
申请人:义乌市子浩工艺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012707号“真思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76511号商标、第4612456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内衣、防水服、鞋部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45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婴儿裤、游泳衣、戏装、帽子(头戴)、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二在长皮毛围巾(披肩)、披肩、围巾、女式披肩、披巾、短围巾、围脖、睡衣、帽子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在睡眠用眼罩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成品衣、海滨浴场用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婴儿裤、游泳衣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012707号“真思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76511号商标、第4612456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内衣、防水服、鞋部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45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婴儿裤、游泳衣、戏装、帽子(头戴)、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二在长皮毛围巾(披肩)、披肩、围巾、女式披肩、披巾、短围巾、围脖、睡衣、帽子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在睡眠用眼罩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成品衣、海滨浴场用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婴儿裤、游泳衣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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