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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674570号“童磬教育TONG QING EDUC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68036号
2019-07-22 00:00:00.0
申请人:三亚童磬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674570号“童磬教育TONG QING 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14151号商标、第13410439号商标、第20814085号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即使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共同使用,一般亦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674570号“童磬教育TONG QING 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14151号商标、第13410439号商标、第20814085号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即使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共同使用,一般亦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