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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966738号“HAI FOOD K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43961号
2018-03-19 00:00:00.0
申请人:泰世界出入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66738号“HAI FOOD K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局引证的第43500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注销。
我委认为,根据我委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由字母组合“HAI FOOD KING”及图形组合而成,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5306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68674号“大 8 BIG EIGH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45539号“大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35891号“大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予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66738号“HAI FOOD K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局引证的第43500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注销。
我委认为,根据我委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由字母组合“HAI FOOD KING”及图形组合而成,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5306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68674号“大 8 BIG EIGH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45539号“大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35891号“大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予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