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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452410号“66号公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12260号
2024-08-12 00:00:00.0
申请人:六十六号公路品牌管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2452410号“66号公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07241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837185号、第45471696号商标在整体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2452410号“66号公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07241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837185号、第45471696号商标在整体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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