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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758641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10836号
2021-01-25 00:00:00.0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琳芸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琳芸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1期《商标公告》第38758641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25类“宗教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28220号“啄木鸟”、第4108374号“啄木鸟TUCANO及图”、第680930号“图形”、第680928号“TUCAN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手套;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复制、模仿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758641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琳芸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琳芸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1期《商标公告》第38758641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25类“宗教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28220号“啄木鸟”、第4108374号“啄木鸟TUCANO及图”、第680930号“图形”、第680928号“TUCAN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手套;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复制、模仿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758641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