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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069597号“随飯菜SUIFANCA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61300号
2019-03-25 00:00:00.0
申请人:罗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7069597号“随飯菜SUIFANC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8735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017759号“贝丰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7671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等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随飯菜SUIFANCAI及图”整体与各引证商标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7069597号“随飯菜SUIFANC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8735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017759号“贝丰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7671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等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随飯菜SUIFANCAI及图”整体与各引证商标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