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55216389号“U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59567号
2022-02-26 00:00:00.0
申请人:西安优派日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216389号“U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48201号“优基UG”商标、第9599061号“优洁HYGEAER UG”商标、第51750239号“UG及图”商标、第7242354号“UG”商标、第3249542号“优洁UG”商标、第22232271号“U&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六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为他人名下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分别核定使用的“污物消毒剂;人用药;婴儿食品;净化剂;兽医用药;杀虫剂;婴儿尿裤”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216389号“U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48201号“优基UG”商标、第9599061号“优洁HYGEAER UG”商标、第51750239号“UG及图”商标、第7242354号“UG”商标、第3249542号“优洁UG”商标、第22232271号“U&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六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为他人名下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分别核定使用的“污物消毒剂;人用药;婴儿食品;净化剂;兽医用药;杀虫剂;婴儿尿裤”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