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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693452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24994号
2021-10-11 00:00:00.0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市烽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市烽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1期《商标公告》第45693452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游泳衣;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39692号“CAMELCROWN及图”商标、第4919880号、第3596417号、第3596415号“图形”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夹克(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在图形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693452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市烽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市烽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1期《商标公告》第45693452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游泳衣;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39692号“CAMELCROWN及图”商标、第4919880号、第3596417号、第3596415号“图形”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夹克(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在图形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693452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