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50876903号“华润(繁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51137号重审第0000000702号
2024-01-22 00:00:00.0
申请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51137号《关于第50876903号“华润(繁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字第840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1180324号商标、第3315491号商标、第1973741号商标、第4881708号商标、第1903509号商标、第2023238号商标、第608306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三、五、六在全部商品上已被撤销,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无在先权利障碍,被诉决定应予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查明,1、引证商标三至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七注册期满未续展,该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兽医用药”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该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人用药”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兽医用药”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用药”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51137号《关于第50876903号“华润(繁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字第840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1180324号商标、第3315491号商标、第1973741号商标、第4881708号商标、第1903509号商标、第2023238号商标、第608306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三、五、六在全部商品上已被撤销,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无在先权利障碍,被诉决定应予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查明,1、引证商标三至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七注册期满未续展,该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兽医用药”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该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人用药”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兽医用药”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用药”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