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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815695号“丰厚丰庆 豐及图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35534号
2024-09-04 00:00:00.0
申请人:昆明丰庆饲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815695号“丰厚丰庆 豐及图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093173号、第108585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豐及图”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815695号“丰厚丰庆 豐及图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093173号、第108585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豐及图”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