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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55965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36440号
2020-12-07 00:00:00.0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美育旺旺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产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美育旺旺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0期《商标公告》第37255965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套服、皮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8220号“啄木鸟”商标,第4108374号“啄木鸟 TUCANO及图”商标,第680930号“图形”商标,第680928号、第1513537号、第1541673号、第4679507号“TUCAN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皮衣、裤子”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似,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255965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美育旺旺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产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美育旺旺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0期《商标公告》第37255965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套服、皮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8220号“啄木鸟”商标,第4108374号“啄木鸟 TUCANO及图”商标,第680930号“图形”商标,第680928号、第1513537号、第1541673号、第4679507号“TUCAN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皮衣、裤子”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似,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255965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