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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1480903号“PIPPI LONGSTOCK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5416号
2020-06-09 00:00:00.0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G1480903 |
申请人:THE ASTRID LINDGREN COMPANY AB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0903号“PIPPI LONGSTOCK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即将就第35类服务描述在中国进行修改与限定,届时将删除全部与零售有关的表述。申请商标来源于瑞典著名儿童文学作品PIPPI LONGSTOKING(中文译名为“长袜子皮皮”)及同名主人公角色名称。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在先注册有“Pippi Longstocking”等商标。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16类、第18类、第21类、第24类、第25类、第28类、第35类、第38类、第41类分别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18485号商标、第7334247号商标、第19761008A号商标、第21791028A号商标(第9类)、第21791029A号商标(第9类)、第3860658号商标、第1285440号商标、第7337193号商标、第10681501号商标、第21791027A号商标、第21791028A号商标(第18类)、第21791029A号商标(第18类)、第14978459号商标、第24315854号商标、第7279274号商标、第11844866号商标、第7187640号商标、第21791027A号商标、第21791028A号商标(第28类)、第21791029A号商标(第28类)、第15969895号商标、第7433482号商标、第7413280号商标、第19761008A号商标、第21791028A号商标(第41类)、第21791029A号商标(第41类)、第1596989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七)在商标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恳请核准申请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百度百科关于阿斯特里德.林格伦的介绍;百度百科关于《长袜子皮皮》的介绍;长袜子皮皮童装销售页面;第30077304驳回复审决定书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在第35类服务上的国际删减服务申请已被核准。引证商标七因期满未续展,现已无效。引证商标二十二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中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在第35类上的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引证商标七、引证商标二十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和二十七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第16类、第18类、第21类、第24类、第25类、第28类复审商标和第35类、第38类、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0903号“PIPPI LONGSTOCK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即将就第35类服务描述在中国进行修改与限定,届时将删除全部与零售有关的表述。申请商标来源于瑞典著名儿童文学作品PIPPI LONGSTOKING(中文译名为“长袜子皮皮”)及同名主人公角色名称。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在先注册有“Pippi Longstocking”等商标。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16类、第18类、第21类、第24类、第25类、第28类、第35类、第38类、第41类分别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18485号商标、第7334247号商标、第19761008A号商标、第21791028A号商标(第9类)、第21791029A号商标(第9类)、第3860658号商标、第1285440号商标、第7337193号商标、第10681501号商标、第21791027A号商标、第21791028A号商标(第18类)、第21791029A号商标(第18类)、第14978459号商标、第24315854号商标、第7279274号商标、第11844866号商标、第7187640号商标、第21791027A号商标、第21791028A号商标(第28类)、第21791029A号商标(第28类)、第15969895号商标、第7433482号商标、第7413280号商标、第19761008A号商标、第21791028A号商标(第41类)、第21791029A号商标(第41类)、第1596989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七)在商标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恳请核准申请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百度百科关于阿斯特里德.林格伦的介绍;百度百科关于《长袜子皮皮》的介绍;长袜子皮皮童装销售页面;第30077304驳回复审决定书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在第35类服务上的国际删减服务申请已被核准。引证商标七因期满未续展,现已无效。引证商标二十二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中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在第35类上的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引证商标七、引证商标二十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和二十七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第16类、第18类、第21类、第24类、第25类、第28类复审商标和第35类、第38类、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