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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987054号“A ARGO A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29413号
2020-09-02 00:00:00.0
申请人:埃尔构人工智能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87054号“A ARGO 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26752号“阿尔戈斯 ARG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22565号“A.R.G.O.”商标、国际注册第1424811号“ARGO AUGMENTED REALITY FOR GROUND OPERATIO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均在领土延伸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87054号“A ARGO 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26752号“阿尔戈斯 ARG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22565号“A.R.G.O.”商标、国际注册第1424811号“ARGO AUGMENTED REALITY FOR GROUND OPERATIO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均在领土延伸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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