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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527924号“叮当熊DINGDANGXION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86740号
2021-07-08 00:00:00.0
异议人:河南叮当牛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香港奇味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阿里巴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南叮当牛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香港奇味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5期《商标公告》第44527924号“叮当熊DINGDANGXIO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叮当熊DINGDANGXIONG”指定使用于第31类“活动物、树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801692号、第6374439号、第7031501号、第10801687号“叮当牛”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蔬菜罐头、腌制水果”、第30类“糖果、糕点”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具有一定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527924号“叮当熊DINGDANGXIO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香港奇味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阿里巴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南叮当牛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香港奇味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5期《商标公告》第44527924号“叮当熊DINGDANGXIO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叮当熊DINGDANGXIONG”指定使用于第31类“活动物、树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801692号、第6374439号、第7031501号、第10801687号“叮当牛”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蔬菜罐头、腌制水果”、第30类“糖果、糕点”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具有一定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527924号“叮当熊DINGDANGXIO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