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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719612号“骆驼国际”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49662号
2020-05-18 00:00:00.0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骆驼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天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骆驼家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5期《商标公告》第26719612号“骆驼国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骆驼国际”指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金属家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643658号“骆驼CAMEL及图”、第19039077号“骆驼户外”、第19039076号“骆驼百年”、第22775721号“骆驼之家”、第101337号“骆驼牌及图”、第4919880号“图形”、第3515856号“骆驼”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用非金属附件”、第25类“皮鞋”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530200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整体具有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亦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鞋(户外休闲鞋)”商品上的第3596417号“图形”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较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也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719612号“骆驼国际”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骆驼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天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骆驼家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5期《商标公告》第26719612号“骆驼国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骆驼国际”指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金属家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643658号“骆驼CAMEL及图”、第19039077号“骆驼户外”、第19039076号“骆驼百年”、第22775721号“骆驼之家”、第101337号“骆驼牌及图”、第4919880号“图形”、第3515856号“骆驼”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用非金属附件”、第25类“皮鞋”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530200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整体具有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亦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鞋(户外休闲鞋)”商品上的第3596417号“图形”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较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也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719612号“骆驼国际”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