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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197846号“兔 St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04252号
2024-01-08 00:00:00.0
申请人:嫦娥奔月航天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浩东众成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197846号“兔 St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79850号“兔兔”商标、第33058654号“兔标”商标、第18322938号“WINNING STAR”商标、第18323443号“WINNING STAR”商标、第25359977号“STAR FACTORY”商标、第61629081号图形商标、第61650036号图形商标、第63776872号“STAR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人实力雄厚,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申请商标在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宣传过程中,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互联网、新闻媒体使用情况;合作协议;产品设计生产框架协议;中国探月太空兔名称公布仪式活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尚处于我局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中文“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布;金属棉(太空棉);毡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上述引证商标相混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哈达;纺织品制壁挂;毛巾被;床单(纺织品);桌布(非纸制);纺织品毛巾;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旗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哈达;纺织品制壁挂;毛巾被;床单(纺织品);桌布(非纸制);纺织品毛巾;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旗帜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哈达;纺织品制壁挂;毛巾被;床单(纺织品);桌布(非纸制);纺织品毛巾;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旗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布;金属棉(太空棉);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浩东众成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197846号“兔 St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79850号“兔兔”商标、第33058654号“兔标”商标、第18322938号“WINNING STAR”商标、第18323443号“WINNING STAR”商标、第25359977号“STAR FACTORY”商标、第61629081号图形商标、第61650036号图形商标、第63776872号“STAR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人实力雄厚,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申请商标在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宣传过程中,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互联网、新闻媒体使用情况;合作协议;产品设计生产框架协议;中国探月太空兔名称公布仪式活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尚处于我局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中文“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布;金属棉(太空棉);毡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上述引证商标相混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哈达;纺织品制壁挂;毛巾被;床单(纺织品);桌布(非纸制);纺织品毛巾;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旗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哈达;纺织品制壁挂;毛巾被;床单(纺织品);桌布(非纸制);纺织品毛巾;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旗帜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哈达;纺织品制壁挂;毛巾被;床单(纺织品);桌布(非纸制);纺织品毛巾;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旗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布;金属棉(太空棉);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