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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77839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82758号
2021-03-24 00:00:00.0
申请人:广州小鹿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7783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78307号图形商标、第49330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均为较为抽象化的图形,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且申请商标并未形成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具体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婚纱”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标核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7783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78307号图形商标、第49330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均为较为抽象化的图形,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且申请商标并未形成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具体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婚纱”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标核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