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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032365号“优尼 UN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53544号
2018-03-30 00:00:00.0
申请人:张立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32365号“优尼 UN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899530号“优伲YOU 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730970号“优尼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2277号“UN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647726号“雨林un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261664号“优尼特 unina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809982号“优尼世界 Uni Littl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已经具备了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优尼 UNION及图”与引证商标四“雨林union及图”整体区别较为明显,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优尼 UNION”与引证商标一中的“优伲”、引证商标二“优尼斯”、引证商标三“UNION”、引证商标五中的“优尼特”、引证商标六中的“优尼世界”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室内百叶窗帘(家具)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起了唯一对应关系并为相关公众熟知,从而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32365号“优尼 UN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899530号“优伲YOU 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730970号“优尼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2277号“UN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647726号“雨林un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261664号“优尼特 unina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809982号“优尼世界 Uni Littl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已经具备了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优尼 UNION及图”与引证商标四“雨林union及图”整体区别较为明显,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优尼 UNION”与引证商标一中的“优伲”、引证商标二“优尼斯”、引证商标三“UNION”、引证商标五中的“优尼特”、引证商标六中的“优尼世界”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室内百叶窗帘(家具)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起了唯一对应关系并为相关公众熟知,从而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