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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02072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24161号
2021-08-12 00:00:00.0
申请人:深圳市芯未来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0207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94936号图形商标、第216681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设计手法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一正处于撤销审理中,其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撤销公告》第1743期),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图形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艺术品鉴定;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艺术品鉴定;平面美术设计”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二者在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艺术品鉴定;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0207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94936号图形商标、第216681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设计手法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一正处于撤销审理中,其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撤销公告》第1743期),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图形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艺术品鉴定;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艺术品鉴定;平面美术设计”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二者在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艺术品鉴定;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