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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319465号“SUPERMANBB”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1084号
2022-11-25 00:00:00.0
异议人:DC科米克斯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爱哚拉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DC科米克斯合伙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爱哚拉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4期《商标公告》第57319465号“SUPERMANBB”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UPERMANBB”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3743049号“SUPERMAN及图”、第6623249号“超人 SUPERMAN S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非医用沐浴盐”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品化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319465号“SUPERMANBB”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爱哚拉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DC科米克斯合伙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爱哚拉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4期《商标公告》第57319465号“SUPERMANBB”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UPERMANBB”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3743049号“SUPERMAN及图”、第6623249号“超人 SUPERMAN S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非医用沐浴盐”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品化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319465号“SUPERMANBB”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