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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7580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24394号
2021-11-25 00:00:00.0
申请人: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0758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G1372021号“COSM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283148号“安携ONCAR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518163号“鼎元 SYNC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060627号“永锋集团 YONGFENG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颜色、文字构成、图形构成均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二、四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申请,待两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3、引证商标三注册期满未续展,待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满一年后,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障碍。4、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广泛使用,已具备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相关撤销决定已生效,两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三专用权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旅行箱、伞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化妆盒、伞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图形部分构成要素、设计风格及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前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仿皮革、登山杖、宠物服装、皮制带子、儿童牵引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仿皮革、登山杖、宠物服装、皮制带子、儿童牵引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0758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G1372021号“COSM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283148号“安携ONCAR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518163号“鼎元 SYNC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060627号“永锋集团 YONGFENG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颜色、文字构成、图形构成均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二、四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申请,待两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3、引证商标三注册期满未续展,待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满一年后,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障碍。4、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广泛使用,已具备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相关撤销决定已生效,两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三专用权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旅行箱、伞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化妆盒、伞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图形部分构成要素、设计风格及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前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仿皮革、登山杖、宠物服装、皮制带子、儿童牵引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仿皮革、登山杖、宠物服装、皮制带子、儿童牵引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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