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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36432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54696号
2024-09-25 00:00:00.0
申请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3643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871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3989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第100899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专用权注册期满未续展,且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引证商标二、三、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在“定做材料装配(为他人);模具铸造;金属铸造;织物防水处理;空气净化;空调设备出租”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第223227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定做材料装配(为他人);模具铸造;金属铸造;织物防水处理;空气净化;空调设备出租”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在其余未放弃的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3643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871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3989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第100899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专用权注册期满未续展,且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引证商标二、三、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在“定做材料装配(为他人);模具铸造;金属铸造;织物防水处理;空气净化;空调设备出租”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第223227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定做材料装配(为他人);模具铸造;金属铸造;织物防水处理;空气净化;空调设备出租”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在其余未放弃的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