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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333039号“艺婷美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64009号
2020-06-23 00:00:00.0
异议人:广州市娇兰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伟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伟鹏
委托代理人:惠州市洪英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市娇兰化妆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伟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2期《商标公告》第27333039号“艺婷美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艺婷美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类“洁肤乳液;个人清洁或祛味用阴道洗液;唇膏”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71725号、第2022005号“婷美及图”、第1724330号、第6023399号“婷美”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夹克油;化妆品”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婷美”,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洁肤乳液;个人清洁或祛味用阴道洗液;唇膏;口红;美容面膜;化妆品;非医用漱口剂;牙膏;祭祀用香”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知名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333039号“艺婷美及图”商标在“洁肤乳液;个人清洁或祛味用阴道洗液;唇膏;口红;美容面膜;化妆品;非医用漱口剂;牙膏;祭祀用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广州伟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伟鹏
委托代理人:惠州市洪英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市娇兰化妆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伟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2期《商标公告》第27333039号“艺婷美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艺婷美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类“洁肤乳液;个人清洁或祛味用阴道洗液;唇膏”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71725号、第2022005号“婷美及图”、第1724330号、第6023399号“婷美”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夹克油;化妆品”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婷美”,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洁肤乳液;个人清洁或祛味用阴道洗液;唇膏;口红;美容面膜;化妆品;非医用漱口剂;牙膏;祭祀用香”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知名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333039号“艺婷美及图”商标在“洁肤乳液;个人清洁或祛味用阴道洗液;唇膏;口红;美容面膜;化妆品;非医用漱口剂;牙膏;祭祀用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