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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374416号“DINGD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73658号
2020-10-28 00:00:00.0
申请人:钉钉控股(开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74416号“DINGD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49047号“鼎鼎商城dingding360.com及图”商标、第10793990号“顶顶科技DingDingTechnology及图”商标、第10794307号“顶顶音乐艺术俱乐部Dingding Music&Art Club及图”商标、第35000640号“讯飞DingDo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二、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提起撤销申请,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前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本案审理。三、“DINGDING”系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独创品牌,与“钉钉”唯一对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在实际的市场识别中和申请人建立了较强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至四流程信息、科大讯飞叮咚(Dingdong)智能音响相关资料、其他商标档案、申请人与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关联关系说明、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钉钉”知名度相关资料、“DINGDING”百度搜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仍享有在先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评估一项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一项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云计算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云计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DINGDING”与引证商标四中外文部分“DingDong”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可区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评估一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74416号“DINGD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49047号“鼎鼎商城dingding360.com及图”商标、第10793990号“顶顶科技DingDingTechnology及图”商标、第10794307号“顶顶音乐艺术俱乐部Dingding Music&Art Club及图”商标、第35000640号“讯飞DingDo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二、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提起撤销申请,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前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本案审理。三、“DINGDING”系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独创品牌,与“钉钉”唯一对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在实际的市场识别中和申请人建立了较强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至四流程信息、科大讯飞叮咚(Dingdong)智能音响相关资料、其他商标档案、申请人与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关联关系说明、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钉钉”知名度相关资料、“DINGDING”百度搜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仍享有在先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评估一项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一项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云计算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云计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DINGDING”与引证商标四中外文部分“DingDong”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可区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评估一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