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5047628号“WBERRY STRAW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26021号
2024-08-28 00:00:00.0
申请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047628号“WBERRY STRAW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260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直接指向商品的原料、口味特点,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含义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甜食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甜食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申请商标包含“STRAWBERRY”可译为“草莓”,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047628号“WBERRY STRAW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260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直接指向商品的原料、口味特点,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含义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甜食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甜食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申请商标包含“STRAWBERRY”可译为“草莓”,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