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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860373号“海一天”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15937号
2021-09-13 00:00:00.0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魏李兵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魏李兵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8期《商标公告》第42860373号“海一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一天”指定使用于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932377号“海天”商标、第1324806号“海天HAITIAN及图”商标、第36071820号“海天娅米”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广告策划;商业管理辅助;市场研究;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有其各自不同的服务对象及服务方式,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48496号“HADAY”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广告策划;商业管理辅助;市场研究;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场所搬迁”等服务。虽然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呼叫不同,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具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酱油”商品上的“海天HAITIAN”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指定商品和服务并无密切关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字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异议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860373号“海一天”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魏李兵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魏李兵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8期《商标公告》第42860373号“海一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一天”指定使用于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932377号“海天”商标、第1324806号“海天HAITIAN及图”商标、第36071820号“海天娅米”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广告策划;商业管理辅助;市场研究;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有其各自不同的服务对象及服务方式,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48496号“HADAY”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广告策划;商业管理辅助;市场研究;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场所搬迁”等服务。虽然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呼叫不同,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具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酱油”商品上的“海天HAITIAN”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指定商品和服务并无密切关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字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异议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860373号“海一天”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