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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85218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29804号
2022-01-27 00:00:00.0
申请人:厦门韭黄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美萝(厦门)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8521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814967号商标、第140790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相关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相比较,所指代事物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典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典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美萝(厦门)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8521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814967号商标、第140790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相关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相比较,所指代事物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典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典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