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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758135号“啄暮鸟ZHUOMUNIA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80987号
2018-10-09 00:00:00.0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25758135 |
申请人:何镇虹
委托代理人:广州汉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758135号“啄暮鸟ZHUOMUNI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109465号“ZHUOMUNIAO”商标、第7423702号“ZHUOMUNIAO”商标、第4108374号“啄木鸟TUCANO及图”商标、第628220号“啄木鸟”商标、第1298437号“啄木鸟及图”商标、第1577445号“啄木鸟及图”商标、第3489872号“啄木鸟及图”商标、第1937185号“啄木鸟及图”商标、第831628号“啄木鸟及图”商标、第10545840号“啄木鸟”商标、第1537544号“啄木鸟”商标、第1533307号“啄木鸟”商标、第14479830号“啄木鸟”商标、第1525486号“啄木鸟”商标、第5293929号“啄木鸟TUCANO及图”商标、第24326031号“啄木鸟TUCANO及图”商标、第25073808号“啄木鸟TUCAN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 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在整体视觉效果、文字构成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六、十七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与申请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啄暮鸟ZHUOMUNIAO”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ZHUOMUNIAO”,其中文部分“啄暮鸟”与引证商标三至十五的文字“啄木鸟”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广州汉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758135号“啄暮鸟ZHUOMUNI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109465号“ZHUOMUNIAO”商标、第7423702号“ZHUOMUNIAO”商标、第4108374号“啄木鸟TUCANO及图”商标、第628220号“啄木鸟”商标、第1298437号“啄木鸟及图”商标、第1577445号“啄木鸟及图”商标、第3489872号“啄木鸟及图”商标、第1937185号“啄木鸟及图”商标、第831628号“啄木鸟及图”商标、第10545840号“啄木鸟”商标、第1537544号“啄木鸟”商标、第1533307号“啄木鸟”商标、第14479830号“啄木鸟”商标、第1525486号“啄木鸟”商标、第5293929号“啄木鸟TUCANO及图”商标、第24326031号“啄木鸟TUCANO及图”商标、第25073808号“啄木鸟TUCAN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 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在整体视觉效果、文字构成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六、十七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与申请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啄暮鸟ZHUOMUNIAO”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ZHUOMUNIAO”,其中文部分“啄暮鸟”与引证商标三至十五的文字“啄木鸟”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