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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95788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56448号
2022-08-09 00:00:00.0
申请人:中山万鸿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9578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798173号图形商标、第4919880号图形商标、第316328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整体视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图形视觉效果及设计创意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9578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798173号图形商标、第4919880号图形商标、第316328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整体视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图形视觉效果及设计创意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