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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40062号“CHARLES & COLVAR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66222号
2020-10-23 00:00:00.0
申请人:诗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闻天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140062号“CHARLES & COLVAR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10744551号、第10322919号、第10322918号、第14541307号、第10516653号、第10744552号商标分别在构成要素、显著认读部分、图形设计细节等方面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闻天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140062号“CHARLES & COLVAR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10744551号、第10322919号、第10322918号、第14541307号、第10516653号、第10744552号商标分别在构成要素、显著认读部分、图形设计细节等方面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