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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512118号“MEPUR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916号
2020-04-28 00:00:00.0
申请人:美华品牌(新加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12118号“MEPU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52243号“mesu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含义上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EPURA”与引证商标“mesura”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品制造用化学添加剂、制化妆品用化学添加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造增甜剂(化学制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12118号“MEPU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52243号“mesu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含义上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EPURA”与引证商标“mesura”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品制造用化学添加剂、制化妆品用化学添加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造增甜剂(化学制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