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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607601号“新 GLV CA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47828号
2023-05-26 00:00:00.0
申请人:广东铝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鼎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07601号“新 GLV C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285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908619号“新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呼叫、含义等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拥有相关公众群体,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识别文字“新”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引证商标二“新新”在文字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金属管道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州鼎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07601号“新 GLV C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285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908619号“新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呼叫、含义等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拥有相关公众群体,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识别文字“新”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引证商标二“新新”在文字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金属管道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