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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409913号“DOMSMIUMIU”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87628号
2020-08-24 00:00:00.0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广州拓飞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拓飞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8期《商标公告》第33409913号“DOMSMIUMI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DOMSMIUMIU”,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婚纱;宗教服装;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45339号“MIU MIU”、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86197号、第593101号、第598396号“MIU MIU”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男式;女式;童式服装;包括皮裙”等。被异议商标“DOMSMIUMIU”完整包含异议人在先具有一定独创性和知名度的引证商标“MIUMIU”,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双方商标可判为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装;成品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婚纱;皮带(服饰用)”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409913号“DOMSMIUMIU”商标在“服装;成品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婚纱;皮带(服饰用)”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广州拓飞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拓飞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8期《商标公告》第33409913号“DOMSMIUMI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DOMSMIUMIU”,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婚纱;宗教服装;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45339号“MIU MIU”、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86197号、第593101号、第598396号“MIU MIU”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男式;女式;童式服装;包括皮裙”等。被异议商标“DOMSMIUMIU”完整包含异议人在先具有一定独创性和知名度的引证商标“MIUMIU”,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双方商标可判为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装;成品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婚纱;皮带(服饰用)”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409913号“DOMSMIUMIU”商标在“服装;成品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婚纱;皮带(服饰用)”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