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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711860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38209号
2021-03-23 00:00:00.0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如美地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如美地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9期《商标公告》第40711860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上衣、衬衫、毛衣、夹克(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0930号“图形”、第4108374号“啄木鸟TUCANO及图”、第1541673号“TUCAN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皮衣、裤子、外套”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要素、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711860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如美地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如美地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9期《商标公告》第40711860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上衣、衬衫、毛衣、夹克(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0930号“图形”、第4108374号“啄木鸟TUCANO及图”、第1541673号“TUCAN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皮衣、裤子、外套”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要素、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711860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