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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868145号“虎 虎标医用退热贴 TIGER BALM TIGER BALM FEVER PAT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7213号重审第0000000617号
2025-02-17 00:00:00.0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62868145 |
申请人:虎豹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57213号《关于第62868145号“虎 虎标医用退热贴 tiger balm tiger balm fever pat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904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我局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在北京市高院审理过程中,申请商标在“医用退热贴”复审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失,北京市高院作出(2024)京行终9207号行政裁定书,准予申请人撤回起诉,我局依据新的事实重新作出决定,并撤销前述一审行政判决。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虎标”系列品牌的真正所有人,第3503512号商标、第5302072号商标、第25598819号商标、第53249504号商标、第8740090号商标、第61115299号商标、第34750549号商标、第29752472a号商标、第25179095号商标、第27338918号商标、第5353760号商标、第9830217号商标、第15433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系对申请人品牌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经进行维权。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接受申请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冷敷贴”商品上的驳回,仅对“医用退热贴”商品提起复审,故引证商标一、二、五、十一、十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且《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再适用于该商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医用退热贴”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搜索关于申请人的介绍信息、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广告宣传资料、销售统计、合同、授权书、产品展示等照片、网络搜索有关“虎标”的资料、申请人维权资料、引证商标十二相关撤销申请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二、五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六已被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八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八至十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七经撤销复审程序,现均为“健美按摩设备;护理器械;按摩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体育活动器械;振动按摩器”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程序,现为“奶瓶”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申请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冷敷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复审范围仅限于“医用退热贴”复审商品。
申请商标复审的“医用退热贴”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七核定使用的“健美按摩设备;奶瓶”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虎标医用退热贴tiger balm fever patch”使用在“医用退热贴”复审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医用退热贴”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57213号《关于第62868145号“虎 虎标医用退热贴 tiger balm tiger balm fever pat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904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我局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在北京市高院审理过程中,申请商标在“医用退热贴”复审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失,北京市高院作出(2024)京行终9207号行政裁定书,准予申请人撤回起诉,我局依据新的事实重新作出决定,并撤销前述一审行政判决。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虎标”系列品牌的真正所有人,第3503512号商标、第5302072号商标、第25598819号商标、第53249504号商标、第8740090号商标、第61115299号商标、第34750549号商标、第29752472a号商标、第25179095号商标、第27338918号商标、第5353760号商标、第9830217号商标、第15433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系对申请人品牌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经进行维权。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接受申请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冷敷贴”商品上的驳回,仅对“医用退热贴”商品提起复审,故引证商标一、二、五、十一、十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且《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再适用于该商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医用退热贴”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搜索关于申请人的介绍信息、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广告宣传资料、销售统计、合同、授权书、产品展示等照片、网络搜索有关“虎标”的资料、申请人维权资料、引证商标十二相关撤销申请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二、五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六已被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八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八至十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七经撤销复审程序,现均为“健美按摩设备;护理器械;按摩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体育活动器械;振动按摩器”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程序,现为“奶瓶”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申请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冷敷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复审范围仅限于“医用退热贴”复审商品。
申请商标复审的“医用退热贴”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七核定使用的“健美按摩设备;奶瓶”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虎标医用退热贴tiger balm fever patch”使用在“医用退热贴”复审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医用退热贴”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