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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581650号“华园美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81638号
2022-03-16 00:00:00.0
申请人:梁火源
委托代理人:北京畅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581650号“华园美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3682003号“华园 滋味屋及图”商标、第45276364号“华园教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仅对申请商标在广告宣传、电视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户外广告服务上进行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对申请商标在广告宣传、电视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户外广告服务上进行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显著识别文字“华园”,其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室外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畅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581650号“华园美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3682003号“华园 滋味屋及图”商标、第45276364号“华园教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仅对申请商标在广告宣传、电视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户外广告服务上进行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对申请商标在广告宣传、电视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户外广告服务上进行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显著识别文字“华园”,其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室外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