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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841314号“MAGICAL LEAV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343600号
2023-11-29 00:00:00.0
申请人:马东立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841314号“MAGICAL LEAV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2023号、第65552518号、第52318397号、第3895877号、第21577773号、第45265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投入使用。申请人已注册了系列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申请人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841314号“MAGICAL LEAV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2023号、第65552518号、第52318397号、第3895877号、第21577773号、第45265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投入使用。申请人已注册了系列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申请人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