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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132136号“海马庄园 HIPPOCAMPI MANO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49468号
2021-12-14 00:00:00.0
申请人:郑州市金丰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132136号“海马庄园 HIPPOCAMPI MAN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86539号商标、第1778623号商标、第10045007号商标、国际注册第704275号商标、第10050397号商标、第355702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对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登记、百度搜索“海马庄园”、申请人名称的相关结果截图、申请人在先“海马庄园”品牌在行业网站上公示产品及包装照片等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海马庄园”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金海马”、引证商标六“海马”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五图形及引证商标三、四图形部分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糕点、方便米饭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饼干、馒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132136号“海马庄园 HIPPOCAMPI MAN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86539号商标、第1778623号商标、第10045007号商标、国际注册第704275号商标、第10050397号商标、第355702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对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登记、百度搜索“海马庄园”、申请人名称的相关结果截图、申请人在先“海马庄园”品牌在行业网站上公示产品及包装照片等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海马庄园”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金海马”、引证商标六“海马”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五图形及引证商标三、四图形部分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糕点、方便米饭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饼干、馒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