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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961310号“REMIUMIU”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09597号
2020-01-20 00:00:00.0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郑莹
委托代理人:苏州宏佳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莹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2期《商标公告》第25961310号“REMIUMI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EMIUMIU”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游泳衣;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婚纱”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45339号“MIU MIU”商标以及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686197号“MIU MIU”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防水服;演出服;婚纱;服装”等。双方商标使用商品具有相同的功能用途,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较强独创性的“MIU MIU”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二者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5961310号“REMIUMI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郑莹
委托代理人:苏州宏佳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莹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2期《商标公告》第25961310号“REMIUMI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EMIUMIU”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游泳衣;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婚纱”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45339号“MIU MIU”商标以及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686197号“MIU MIU”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防水服;演出服;婚纱;服装”等。双方商标使用商品具有相同的功能用途,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较强独创性的“MIU MIU”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二者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5961310号“REMIUMI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